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当行政机关执行了无效的行政行为,应由人民法院责令其亦即该行政机关下达适当的补救指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行政行为存在诸如实施主体欠缺行政权力主体资格亦或是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等严重性且直观可见的违法现象,原告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没有行政许可可以经营吗
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之内,任何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都必须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定义,即在法律普遍禁止的前提之下,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通过颁发许可证书、执照等方式,赋予或者确认行政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依法获得许可证书、批准文件以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经营活动,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无证无照经营,是非法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行政许可证件被行政机关吊销,意味着该项行政许可已经结束,其主体资格因经营资格丧失已无存在意义,应予注销。
在行政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实施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弥补损害。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例规定,如果行政行为存在诸如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其行为缺乏法律规定所需要的明确依据等显而易见的违法现象时,那么作为该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告就有权提交相关申请请求法院来对该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为无效,而人民法院也有权利对此类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并依法作出最终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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