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必须要当事人到场
在以下场合,当事人必须出庭:
1、在涉及离婚纠纷的诉讼中,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委托代理人),但当主观意愿能做出客观表述时,当事人本尊应当亲自出席庭审;如果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审理,那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陈述。
2、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那些由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育、抚养等义务,以及若不到庭则可能导致相关案情证据链条不完整的被告。3、涉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同样需要出席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最新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若认为存在必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出席庭审,并接受询问。在正式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他们签署保证书以确保如实作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二、哪些案件不能减刑
对于减刑的严格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其次是犯罪分子被判定为拘役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宣告缓刑;
再者是犯罪分子犯下贪污罪行,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限制减刑的情况,即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如果其属于累犯,或者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众多诉讼案件之中,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当事人亲自出庭参与审理过程:针对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必须亲自向法庭阐述自身真实的意愿表达;而对于被指控方承担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却未能如期出庭,从而可能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该被指控方也必须亲自到庭应诉;当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须出席庭审现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亲自赴庭参加庭审,并且还需要签署相应的保证书以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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