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偿陪侍对客人怎么处理
"有偿陪侍"主要是基于"情感关怀"以及"旅行陪同"等服务项目展开,从而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服务形式。
然而在我国范围内,任何营业性娱乐场所有提供以商业利益为导向的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情形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当前的法律规定仅针对营业场地进行惩罚,尚未涉及到参与陪侍的相关人员;
此外,娱乐场所及其相关从业员工也不得实行以下列举的行为,亦不可为旅客人士提供相应的条件:提供或参与以商业获利为目的的陪侍服务。对于违反上述禁令的娱乐场所,将由县级公安局收回其非法收益及物品,并下达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命令;若情况恶劣,则原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同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施加10,000元人民币至2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偿陪侍处理的法律依据
针对有偿陪侍的法律界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聚焦于娱乐服务行业中的有偿陪侍活动,明确规定不应从事或提供任何以营利为导向的陪侍服务:
1、从法律层面而言,禁止提供有偿陪侍服务的场所主要集中于娱乐服务行业,因此,能否突破法律禁令关键在于此类活动所发生的具体地点;
2、若有偿陪侍包含有营利之意图,那么这类行为将被判定为触犯法律,但同时也需要明确这类行为的明确动机和目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所谓“有酬陪侍”活动所涉及的其实是包含情感上的关怀以及旅行陪伴等服务内容,可惜这种行为在我我国大陆地区被予以严厉禁止,并且视为违法性质的活动,其法律惩戒措施不仅仅局限于对商家进行现场处罚,更进一步地明确规定了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向公众提供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化的陪侍服务项目,否则将会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而如果此类现象仍然存在的话,商家将会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于违法事实的处罚,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没收相关非法获取的利益与财物、停止运营服务、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还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金额在1万元到2万元之间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