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务必依法传唤和询问被告人,之后方才能够针对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做出准确判断,而不得未经传唤和讯问便径直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若最终决定不起诉,相关决定应依法公开宣告,同时将不起诉裁定书及时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和其就业单位手中。
如若涉案人员目前处于羁押状态,则应立即实施释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检察院不批埔还会收关吗
根据我国严谨的法律法规,检察院若未予以批准逮捕并非意味着被告人的罪行无法得到确认,而仅表示目前所掌握的罪证尚不充足,因此暂无必要发出逮捕令。
在此情况下,检察院有权将案件退回至负责侦察工作的公安机关,以便其进一步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待侦察工作完成后,若嫌疑人再次达到标准,检察院即有权利签发逮捕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结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召及询问被告人才能够做出是否予以起诉的最终决断。假如决定不予以起诉,则需公开宣布相关结果并且向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机构送交书面的不起诉裁定书。而如果被告人身处于监禁状态,应该即时予以释放,这是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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