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南区13家正规司法亲子DNA鉴定收费一览(附2024收费明细)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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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山南区,亲子鉴定的费用是家庭在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本文将带您了解中山南区亲子鉴定的费用范围,包括个人鉴定、司法鉴定以及孕期鉴定的费用,并探讨费用的各种因素,让您的选择更加明确。
中山南区13家正规司法亲子DNA鉴定收费一览(附2024收费明细)

中山南区落户亲子鉴定费用?

在中山南区,亲子鉴定的费用是家庭在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本文将带您了解中山南区亲子鉴定的费用范围,包括个人鉴定、司法鉴定以及孕期鉴定的费用,并探讨费用的各种因素,让您的选择更加明确。

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费用解析

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费用大概多少钱?

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费用2600元-3600元。司法亲子鉴定是需要鉴定人现场实名办理的,司法亲子鉴定可用于上户、身份、打官司等用途。

中山南区做亲子鉴定费用在1800元-4500元左右。亲子鉴定有三种:司法亲子鉴定、无创胎儿亲子鉴定、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对应亲子鉴定类型费用与用途都是不一样的。无论是哪种类型,亲子鉴定机构都会对所检测的结果负责任的。

中山南区个人亲子鉴定费用1800元-2800元。做个人亲子鉴定不需要到鉴定机构现场来,可以自己根据指引采集被鉴定人的样本,办理过程中是全程保密的,包括了咨询开始到办理结束,都会对客户隐私负责的。

中山南区无创胎儿亲子鉴定费用3500元-4500元。怀孕满6周以上的孕妇妈妈专门做的亲子鉴定,怀孕了男方不负责任,就可以通过鉴定得出的结果来要求男方对此负责。

备注:以上亲子鉴定价格供参考,并非唯一。建议在进行亲子鉴定前咨询相关机构亲子鉴定费用的变动情况。

亲子鉴定价格因素:

1、特殊样本需要额外收费:水杯、烟头、床单等特殊样本鉴定难度大,需额外200元的特殊样本鉴定费用;

2、样本追加费用:亲子鉴定通常是两到三人参与,如果还有其他人参与,需要追加1000元到1200元不等的样本费用;

3、鉴定报告加急出具服务:委托人做亲子鉴定,通常要3-7天收到鉴定报告,如果有急用,可以选择加急服务,快隔天出具报告。具体加急费用需面议;

4、上门鉴定服务:被鉴定人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到机构内做亲子鉴定,可以委托机构上门鉴定,具体费用需视上门距离而定。

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怎么做

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办理手续:

司法亲子鉴定:

1、本人临场办理,

2、本人真实身份证件,

3、无需自行准备样本,现场采样才有效,

4、本人确认签名并且拍照

查询正规上户亲子鉴定机构是否可靠的四种方法:

1、看有没有自己的。一般可靠的亲子鉴定咨询机构都会开设自己的宣传自己的形象。

2、看看是否有自己的合作实验室。正规的亲子鉴定咨询机构都有自己的合作实验室。也经过了中的家。CNAS可以接受各种类型的认证DNA亲子鉴定。

3、看看是否有先进的实验设备。亲子鉴定检查需要高精度的检测仪器,使检测结果准确。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合作的实验室选择进实验设备和试剂,确保鉴定结果的为99.9999%。

4、看看有没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负责检测的技术人员一般会选择高级测试人员,以确保测试结果的。

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所需手续

一般情况下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明:通常需要提供被鉴定人(包括孩子和父母或疑似父母)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簿或护照等。

2、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院出生记录等,以证明被鉴定人之间的关系。

3、鉴定申请表:填写的亲子鉴定申请表,详细说明鉴定的目的、被鉴定人信息等。

4、样本材料:通常包括被鉴定人的血液、腔黏膜细胞等。样本采集通常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样本的和可靠性。

5、费用支付证明:部分机构可能需要在提交材料时或之前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

6、法律文件:如果亲子鉴定用于法律,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法院指令、律师函等。

7、其他相关文件:根据不同机构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或信息。

中山南区司法亲子鉴定注意事项

1、选定做亲子鉴定的正规机构,做好咨询和;

2、在约定时间到达鉴定机构。参与鉴定的双方、三方都需要带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真实有效地证明到亲子鉴定机构。在鉴定机构填写司法委托手续、在采样单上录指纹、拍照、签字;

3、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给被鉴定人采样。样本通常为指尖血痕等。

4、缴纳费用。可以现金支付或者移动支付。

5、样本被送往实验室进行dna提取和纯化、样本检测分析、计算,后整理结果。

6、结果一般会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会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送到委托人手上的。

中山南区上户dna亲子鉴定适用情形:

1、无规范出生证,需证明亲子关系以办理上户。

2、被拐卖、遗失后找回,需亲子鉴定以恢复落户。

3、未婚生育,法定证件无法证明亲子关系。

4、弃儿回家上户。

5、特殊行业招工招干需亲子关系证明。

6、领养孩子上户,需排除亲生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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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关于续医问题。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条例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其三,继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解释:“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是,由于该条款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加之法院系统对该规定本有抵触情绪,笔者担心今后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问题采取“实报实销”的处理方式,甚至“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重庆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这一称谓比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护理费”要科学一些,因为医护人员进行的医疗活动中也有护理活动。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适用还有待于最高法院解释的明确。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平均生活费”是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方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如重庆市2002年公布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5767元。但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每年在转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数据的同时,都要明确规定该数据使用于处理从什么时间至什么时间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便于操作,建议卫生行政机关可予以借鉴。  根据卫生部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级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计算该赔偿项目。  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一级伤残)计算30年,即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9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90%(伤残等级系数,下同);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四级伤残)按70%计算;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伤残)按60%计算;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六级伤残)按50%计算;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七级伤残)按40%计算;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九级伤残)按20%计算;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按10%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十,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六、残疾用具费  “因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残疾用具包括假肢、轮椅、助听器、义眼、假牙、假发、眼镜等。其中义眼、假发等虽无功能补偿作用,但为社会普遍观念所认同,仍属残疾用具。计算费用时既包括残疾用具的购入费,也包括安装费。费用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同时还应按照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和人均寿命年限(75岁)把将来需要更换的费用计算在内。  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品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残疾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该项所述“医疗机构证明”并非专指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还包括为患者治疗医疗事故损害的县(市、市辖区)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医患双方为是否需要配置残疾用具发生争议时,可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对患者的医学建议等综合确定。  
七、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参照公安部有关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本项中所指“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应以五级伤残以上程度(含五级)为限,即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的伤残患者,方能认定其丧失劳动能力。  
2、“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既包括未成年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包括由于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他们都无法通过从事劳动来取得经济收入。但如果系失业、下岗或不愿工作的,则不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不应当计算本项费用。  
3、确定被扶养人时,患方应当提供有扶养关系的证明,及劳动保障、户籍、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相关证书、证明。卫生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争议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由具有扶养义务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份费用。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只赔偿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本人应承担的那一份费用。如A、B两夫妇有个10周岁的小孩,A因医疗事故死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减开B应承担的费用份额即除以二,其计算公式为:(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12个月×6年)÷2人。在死者或者残疾者的父母成为被扶养人时,应以该父母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人数来确定扶养份额,计算生活费时有个子女便除以。  
5、对已满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仍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计算扶养年限(见本文“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节)。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交通费用等,一般视患者病情、伤型情况并结合当地交通条件而定。但是患者出于故意耗费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是指患者因转院治疗、检查往返等原因未能住院也未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扶养。需要指出的十,这里的“凭据支付”不是凭住宿发票上的金额支付,它只是表明患者确有住宿实施及计算住宿天数的凭据,发票金额高低不论,只按住宿天数支付出差住宿补助费,如重庆市目前规定标准为30元/人、天。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遭受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而以金钱支付方式给予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赔偿项目中未列“死亡补偿费”而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民法原理及司法解释是相符的,名称更为合理。因为“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患者死亡后,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须是死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故死者无近亲属时,其他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残疾生活补助费同样的道理,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以及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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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怎么写,下面的附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实际上,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合同正式文本与附件内容有矛盾,以附件为准。即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条款最终是执行依据。因此,建议买家签合同附件时最好慎之又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有权在合同中与出卖人约定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办证的,买受人有权选择退房,由出卖人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者不退房,取得违约金。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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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13万标的交多少诉讼费
13万元的诉讼标的诉讼费是2900元,如果人民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话,诉讼费减半收取。各地人民法院的收费标准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诉,讼费最低是50元,不过,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部分,就按照标的额的高低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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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消费13万被起诉会怎样
被起诉至法院就意味着事情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经法院审理后产生的判决是具备法律强制力的,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是必须执行的。想进一步了解信用卡透支消费13万被起诉会怎样可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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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签订午托转让合同,1月19日细节问题协商不成,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员工辞工并不愿意定能够需要公积金提取的要求,所以不能直接进行判定。如果员工需要公积金提取要求,那么在工作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公积金提取,并提供公积金开户行银行卡,审核期为三个工作日,汇款周期根据银行的分别在15天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买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本领,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借贷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薪水收入的限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限定,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工人丧命或者被宣告丧命的,工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够提取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工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工人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允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允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解决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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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最近需要装修一套112平的房子,需要一份房屋装修合同附清单,麻烦大家给一份比较详细一点的清单。
[律师回复]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 工 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 理 费__________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2.乙方责任
  1)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2)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4)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果因延迟完工,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
  5)在装潢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12个月。
  第九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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