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病历保存时间不少于多少年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医院病历的保存年限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对于门诊病历来说,其保存期限自每名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必须保留不低于15年;
其次,对于住院病历,则要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保证至少30年的存放期。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医疗机构发生更名情况,原医疗机构所保管的病历将应转交至新名称的医疗机构进行后续保管。按照国家法规,每位患者都享有权利复印或拷贝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即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与疾病有关的病历信息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二、住院病历档案包括哪些
住院病历,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实验室检查结果(化验单)、医疗成像类辅助检查资料、针对特殊检查和治疗方案的授权确认签字书以及麻醉过程反映在观察和记录中的页面——麻醉记录单,此外还包含了手术操作以及手术护理过程的详细记载——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同样包括的还有病理学检测结果、护理过程记录、病人出院登记表(或死亡登记)、病程历程细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专家联合会诊意见以及上级医生对患者病情的查房记录,对于死亡病例,还需进行专门的病例讨论。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于门诊疾病诊断记录,理当保存至少长达十五年;而住院病历的保存期限则不应短于三十载。在医疗机构更名的情况下,其原有病历资料亦必须转交予新的承接机构进行妥善保管。同时,作为患者本人,您有权利复印或拷贝包含个人病史信息在内的各类病历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医学图像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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