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驾逃逸保险赔不赔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若机动车驾驶员因肇事逃逸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该机动车已办理强制保险的,则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反地,对于机动车辆尚未投保强制保险,且需为被侵害之人提供人身伤害的救治、殡葬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则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部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醉驾逃逸致死责任认定
倘若酒驾造成致人死亡事故且肇事司机逃离现场,那么其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凡是未经许可而违规驾驶交通工具的行为,而且导致重大伤亡事件发生,使公众或私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这都将被定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其逃逸或者产生了其他尤为严重的恶劣情节时,便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即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若肇事司机在逃逸的同时还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那么他将接受更为严重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倘若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并且驾驶人员选择逃避责任,已经投保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其所承受的责任限额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付。如若未曾购买该类型的法定保险,在需要向在事故中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受害者)提供治疗或者处理其身后事务时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那么此类费用将由特定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首先承担并先行进行垫付。如此严谨的法律条文旨在确保每一位受害者都能够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加强了对于机动车辆购买相应保险的强制要求与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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