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持有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查询有关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并须在成功查阅后,收集并获取民政部门所加盖印章的书面证明,以此证实两位当事人之间的确存续着合法的婚姻关系;
2.凭借上述载明婚史信息的文件资料至当地法院发起诉讼申请离婚程序。若经审判法官认定您们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程度严重,且经调解无果,则应依法赋予原告批准离婚的判决权。需要指出的是,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特定的血缘关系并非会随着父母离婚事件的发生而消亡。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论是由父亲或母亲亲自负责,子女依然被视为父母二人共同的孩子。即便两人离婚,父母亲对子女仍然拥有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权利及义务。对于年龄尚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优先考虑由他们的妈妈进行合理的照顾育婴。至于年满两周岁以上的孩子,若父母在抚养决策上未能达成共识,出于对青少年权益最大程度保证的考量,法律将依照具体情形,遵照“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由法院自由裁决。当小孩子达到八岁或者更大年纪时,他们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应该得到充分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对方不给探视孩子可以起诉吗
若夫妻一方拒绝让另一方探访其所抚养之子女,则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即便双方已达成协议离婚,未实际抚养儿女之一方同样享有所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在经过法院批准并出具的有效裁决书中,如果未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明确安排,且另一方采取各种方式阻挠探望者行使这项权利时,未实际抚养儿女之一方可选择仅针对该项权益问题向法院提起单独之诉,对此类情况,法院应予以正当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您面临被配偶拒绝提供结婚证书的困境时,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以顺利完成离婚手续:首先,您需要亲自前往户口所在的地方政府机构,申请并取得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接下来,凭借这份证明文件,您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如果经由法院判断,您与您的配偶之间确实存在无法修复的情感裂痕,并且经过多次调解依然无效的话,那么法院将会授予您的离婚判决书。在离婚完成之后,两位家长对于孩子的抚养、教育以及保护责任仍然保持不变。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则会依据实际情况以及孩子自身的意愿来进行最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