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子停在停车场被烧保险赔不赔
当机动车在泊车过程中遭受火灾危害,若经调查证实系人为恶意纵火所致,则该行为责任人依法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倘若火灾发生源于机动车本身所存在的设备故障而引起的自然燃烧现象,且车主已事先购买有相关的车辆自燃防范保险,此时,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担任理赔方;
同时,若经专业技术部门的认定,确定火灾源自于车辆在制造环节中的质量缺陷所致,那么,车主亦有权向销售商提出索赔要求。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车子停在路边被人追尾
若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变为停止状态并停靠在路边遭受后方追尾撞击事件,其责任认定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差异而划分为多种可能性。若排在前方的车辆处于合法正规的停车状态下,而后方车辆因自身过失导致的追尾事故,则应当由后方车辆承担起所有相关责任;相反,若是之前的前行车辆存在违规行为而停车,并且后方车辆未能与其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以致于产生本次事故,那么在此种状况下,后方车辆将视为主要责任者,而前车仅需承担较轻的次要责任;
再次,若是在后方车辆完全按照交通规则施以操作驾驶,但由于前方车辆故意为之且未经许可地停车从而引致此次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前方车辆将须承担所有责任。
此外的其他可能情况,需要依据具体事件中涉及到的各种细节进行仔细判断和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辆在停车过程中遭遇火灾事故时,如若事件为人为蓄意纵火所致,则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火灾原因是由于车辆自身设备出现意外故障并导致自然起火,同时该车主已经购买了自燃险种,那么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合理的理赔处理;而如果火灾事故源于汽车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缺陷问题,那么车主有权向汽车销售商提出索赔要求。通过明确责任归属,确保每位车主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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