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1)在担保合同时,若双方有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所负有的责任即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对保证方式未作出任何明确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则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而针对“哪些情况不宜作为担保人”这一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是被禁止成为担保人的:
(1)国家机关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
(2)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非盈利性质的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例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均不得担任保证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样不得担任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人的房子被拍卖合法么
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之中,针对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原则上并不采取强制处分措施。
然而,若该不动产规模较大,或者基于特定原因成为此类案件中的抵押品(例如第三方抵押权),亦或是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并愿意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保留五至八年租金收益,则法院得以依法启动评估、拍卖或变卖流程,以获取资金用以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当申请人向被告及保证人提起诉讼,经过宣判且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如义务人未能依照法院裁决履行义务,那么申请执行方可向法院申请对保证人人身和财产等状况展开全面调查与查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担保人所承担之职责主要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担保人有责任保障债务人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一旦债务人未能遵守相关协议,担保人便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作为担保人,还必须对所承担的债务的真确性以及合法性负责,并且在必要情况下,为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提供必要的证据与支持。以上两个方面的责任共同构成了担保人所肩负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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