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召回几次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为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具体可召回的次数并未予以明确阐释。
然而,该项法规却明文指出,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必须持续进行且不能间断。若经查明不应追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业已期满时,应立即解除其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取保候审的召回次数实际上并无法律条款进行直接规定,而须视案情实际和侦查、起诉、审理的推进进度而定。如有必要解除取保候审,务必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您选择以提供保证金的形式申请取保候审,须知晓,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将无法对您解除限制并允许其离开。因此,您需要等到保证金额度得到确认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在此过程中,保证金实际上是您用金钱来交换暂时不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利。不过请放心,这并不意味着您已经被判定为罪犯,而是由我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定所衍生出的一项制度安排。
简单来说,在现阶段,尽管您仍然被警方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我们决定不对您实施拘留等强制性羁押措施,而希望您能够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当然,假如在这个过程中您擅自逃离,那么保证金将会被依法追回;反之,只要您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保证金将原封不动地归还给您。在本质上,它与未来是否会被判定为有罪无关。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犯罪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工作将会持续进行。至于需要重新审讯的次数并无明文规定,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其进展状况而定。如果确已不再具有追究责任的必要性或者是在期限届满之时,那么必须立即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在撤销取保候审时,必须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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