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及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伤亡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预计所面临的有期徒刑量刑恐将超出刑法规定范围且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具有现实性的社会危害风险;
3.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并需哺乳自己新生婴儿的妇女,同样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存在现实性的社会危害风险;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实施取保候审,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开车撞人了有全险还用搭钱吗
我们无需支付相关款项。在涉及到全险条款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肇事者必须为伤员提前支付医疗费用。当事人可以自行承担此笔费用以进行初步治疗,待最终治疗完成之后,再寻求经济补偿的方式与肇事方进行谈判;亦或选择通过交管部门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争取实现由保险公司代为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既可豁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义务,亦可直接向事故中的受害人履行理赔职责。但尤其应对注意的是,针对因抢救所需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若保险公司收到交管部门相关通告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需立即向医治机构支付或预付相应的抢救费用。
其次,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体面转移和救治,我国特别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如遇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情形,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用以及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则应首先由救助基金一次性垫付给死者家属,且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享有向实际责任人追索赔偿的权利。若因抢救受伤人员而需要求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医疗抢救费用的话,在收到交管部门通告后,经过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该机构应尽快将抢救费用支付至医治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涉及到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或受伤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则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其罪行较轻、患有严重疾患或身怀有孕、以及扣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作出最后裁决。然而,决定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综合参考整个案情和嫌疑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全面评估与权衡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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