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条件下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措施。即便是在已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若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该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如正处于预备阶段或正在进行中,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抑或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等潜在风险,公安机关仍有权决定采取先行拘留的强制性措施。因此,即便具备了相关证据,也不能完全排除刑事拘留的可能性,实际情况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有证据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当事人在获得取保候审的37日后,倘若仍然具备充足的证据,便依然拥有获取取保候审的权利。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犯罪嫌疑人在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前提下,即使拥有充足的证据,亦有权向司法部门申请取保候审。依照条例规定,取保候审实际上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于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实行强制要求其委托相关人士作为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到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在特定和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采取拘留措施来控制犯罪嫌疑人。即便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恰好满足了该条款所描述的情况,例如正在实施某种活动或者犯罪行为被立即发现,亦或是存在毁灭证据等潜在威胁,公安部门仍旧有权先对嫌疑犯采取拘留行动。对于何时应当采取如此严厉的措施,需要全面地考虑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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