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案了还能取保候审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通常而言,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具备某种特定条件下,由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经过谨慎考虑后所作出的决定。
然而,该条款并没有详细阐明在案件处理完毕之后,是否还有可能适用取保候审。尽管如此,我们可以从法条的字里行间中推导出,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了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个人身体状况以及羁押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若在案件尚未完全结束之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因此,对于结案后能否适用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若在结案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依然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结案了还会查吗现在
在整个司法程序中,针对每个特定事件的起因、发展变化以及最终结果,均需由检察机关进行严格审查与决定。公安机关只是在依法行使职责过程中,依照检察机关的决策来推动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警察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说明案件的调查工作已经完成——这被称作侦查终结,但是并不排除公安机关会因故将其发回进行进一步的深入勘查的可能性存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仅限于在特定情形下对罪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而决定权则由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行使。尽管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案件结束之后是否还可以适用此项制度,但是从考虑刑期长短、社会影响以及个人健康状况等多重角度综合来看,理论上来说,在案件终结之后,如果相关人员仍然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依然有权利提出申请。然而,具体情况始终需要以法律规定以及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深入剖析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