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类型,同时也包括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案件情况。自首行为往往被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悔过之心的体现,这也使得其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范畴之内。因此,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自首者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自首的人能取保候审吗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那些自愿投案并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来说,他们是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这种法律保障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采用独任审判方式并执行相应附加刑罚的案件;
同时也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份额的法定刑罚,但经过慎重考虑或者排除其他潜在风险后决定实施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现实社会危害性的案件;而且对某些特定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身怀六甲的孕妇,亦或是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她们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在这些情况下,自首的行为无疑彰显了犯罪嫌疑人的一定程度上的悔过之意,这无疑为他们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取保候审这项权利仅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等刑事案件,以及对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对于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的自首者,法律允许他们申请取保候审。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裁量决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