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明确规定,被许可进行取保候审的场合主要涵盖了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势,以及针对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并在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关于涉案人员涉嫌受贿一类的案件,能否准许其进行取保候审则需针对具体案情进行细致地评估与判断。若涉嫌受贿的罪犯极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而且具备在采纳取保候审之后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前提条件,那么依照该法条款,便可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倘若罪犯可能面临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即便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但实施取保候审却可能引发社会危险,那么依据相关法规,或许无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是否能够为涉嫌受贿的罪犯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必须要结合其所涉及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以及采纳取保候审是否会导致社会危险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深入分析。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反之,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法律手段,例如监视居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有罪,那么必然是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的。
然而,在大多数案件中,警方或检察院其实已经掌握了部分犯罪证据,或是获得了相关受害者或目击证人的口供陈述。当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正式拘留时,毫无疑问他们必定已被掌握了一些确凿的证据。
然而,在法院尚未下达判决结果前,他们皆为犯罪嫌疑人,此时,无论是公安机关对于其进行的拘留、检察院对于其进行的逮捕,还是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的留置措施,都应以“涉嫌”犯罪来表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涉嫌犯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倘若其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则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如果犯罪事实轻微,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下或者取保候审会带来社会安全隐患,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很可能无法获得批准。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需要全面权衡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刑期以及社会安全风险等多方面因素。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请,而不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则可能需要接受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