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包括哪些
强制措施涵盖了五个主要方面,它们分别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其中,拘传作为一项绝对必要却温和的强制手段,意指强制令尚未被监管或收押的潜在罪犯或被告到案,以便对其进行审讯;而逮捕则是一种在特定时限以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权利,并且将其移送至特定目的地加以拘禁的严厉强制措施。相比之下,拘传具有相对较小的拘束力,但逮捕则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被告人家属应该怎么做
若在羁押期已至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仍旧未释放涉案人员,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所委托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均可请求解除该种强制措施。此处提及的法定代理人,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近亲属则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紧密关联之人;至于其他辩护人,则包括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士,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好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中,主要涵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以及逮捕等五种形式其中,拘传这一手段旨在强制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至案,以便警方进行必要的讯问而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则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施以严格的羁押措施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三者,它们所产生的约束力大小则各自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