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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儿媳并不被视为可以依法取得遗产的继承人。
然而,若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进行了主要的赡养责任及义务,那么便具备了获取遗产的资格和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司法实践,当继承权得以启动时,继承人应当依照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的原则进行处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倘若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与义务,她将获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新民法典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关于重婚罪的判断准则,具体涵盖了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本罪的主体应限定为特定的有配偶者这一特殊身份群体;
再者,其所涉嫌侵害的法益主要是现今社会普遍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合法夫妻关系;而从客观上看,重婚罪需以行为人真实而又实际发生的行为作为前提,即指有配偶的人士又与他(她)人缔结了新的婚姻关系,或是在知情的状态下,与已知存在有配偶身份之人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通常情况下儿媳并无权继承其公婆的财产然而,如果丧偶儿媳在公公婆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对他们承担起了主要的照顾义务和孝顺责任,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遵循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的基本原则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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