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当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察觉到有关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对象时才可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在接收到关于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时,也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方可依法进行立案工作;
最后,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只有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自身职权范围内,对涉嫌虚假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审理和裁决,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动,若经审查确认确需对该等犯罪活动追究法律责任的,则应当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虚假诉讼量刑标准是多少
针对虚假诉讼罪所制定的刑事惩罚标准如下:凡通过捏造实事来倡导民事诉讼行为,意图获取非法利益,进而干扰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作或严重侵犯了他人合规权益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承担相应罚金的责任。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需要处以三至七年内的有期徒刑,并且仍要承担罚金的惩罚。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在面对虚假诉讼已获受理的情况下,倘若未能对相关事实进行深层次的调查以求全面明晰,那么此时不适宜立即启动立案程序进行处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交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全面搜集并充实证据材料,进而证实犯罪行为的真实存在和具体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等关键要素之后,方能依据法律规定正式启动立案程序此外,还需明确案件的管辖权限,以确保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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