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给的钱能否追回
一般而言,订立恋爱关系过程中所赠送的礼品或赠送的现金主要出自各方面所达成的共识,以及社交规范的默认认同,这便意味着它们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的保护。对于这样的情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展现出深厚的尊重和宽容。众所周知,在这个阶段,这类礼物及资金的体现形式应当被视为情感赠与,应当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偿还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明显可见的书面合同或约定,对赠送的前提、明确的目的以及补偿性质的收回方法有所涉及与规范,那么依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就很可能需要对方向对方按照约定作出退还。
另外,若是能够举证说明赠予之举发生之际发生了欺骗性诱导、威吓威胁、重要信息误导等情形,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要求,同样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赠送的行为,或者寻求退回已送出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要还吗
面临此类问题之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及探讨。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所花费之金钱,在双方关系破裂之后,能否向对方索回,通常取决于以下两大具体情形。
首先,若该款项属于借款性质且数额较大,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已具备可追讨之合法性。
其次,假使该款项为共同生活开支或者节日礼品赠送等性质,则依据现有法律框架,法律对此类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恋爱过程中,给予来自对方的礼品或者资金往往是依照彼此之间达成的共识以及特定的社会准则来进行,而并非受到法律条款的直接约束这类行为通常会被界定为情感上的赠予,因此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偿还义务然而,如果存在着书面的合约或者约定,并且明确了赠予的前提条件以及补偿收回的方式,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需要返还所收到的礼物或者资金倘若出现了欺诈、胁迫或者误导等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或者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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