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

最新修订 | 2024-07-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包括偿还债权人等。离婚时,应先用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再考虑财产分配。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需用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可协商债务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经济状况裁决。
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

一、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

夫妻对于共同产生的债务应当有双方负责任,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在,这种责任应当由夫妻共同对之进行承担,包括共同努力向债权人偿还等各种方式在内。当夫妇决定走上离婚之路,首先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完成债务的偿还义务,随后才能开始考虑剩余财富的分配问题。

然而,若夫妇级共同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亦或是在事先就已经协议规定了每方应有的所有权份额的话,那么此时,夫妇应当以自己的私人财产履行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关于夫妻内部如何对债务承担按何种比例实施的问题,夫妇双方可以自行达成协商,而未能协商成功的部分,将交由法院依据两位当事人实际经济情况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婚后房产一个人名

在婚后购房时,无论是只登记配偶一方的姓名还是同时登记双方的姓名,都不影响该房屋成为夫妇共有财产的性质;同样地,仅在结婚期间内,若未对买房事项作出特殊阐明,那么一方登记房产证的情况,都应当被确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来源于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法律层面上,夫妻的共同负债需要由双方共同来承担责任,这其中包括向债权人归还欠款到了离婚的时候,先要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去还债,然后再来看财产据此如何适当的进行分配但是如果这些共有财产还不足够用来偿还所有的负债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要用各自的个人财产去承担这个债务的连带责任了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债务的分担比例,如果协商无果的话,最后还是要由法院根据实际的经济情况来做出裁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2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8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6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4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2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5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7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8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2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3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8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1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1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6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6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3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夫妻婚前债务怎么划分?
对夫妻婚前债务的划分,一般是以男女登记结婚为界点。若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的债务,那就属于婚前债务。而在此之后产生的债务,那么就认定为婚后债务。而婚前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能划等号,只能说婚前债务中大部分是属于个人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条,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3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三、法律分析
依第二项中所列法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共同或者一方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参加学习培训、参与正常社交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对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认定的原则和规律是:上述债务范围,只要是合法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欠,均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下列情况应当作为一方个人债务来认定:
情况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情况
2,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情况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情况
4,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情况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情况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正当、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的债务;
情况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实施犯罪、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情况
8,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夫妻债务离婚怎么划分
在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分配应该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这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确认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开支所负的债务。在分配财产时,需要全面考虑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平合理。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债务如何划分,怎么分夫妻债务
顾名思义夫妻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按照债务的形成原因夫妻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才都有偿还的义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怎样划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0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要怎么区分 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二、夫妻共同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 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购置生活物品等引起的债务。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的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为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6)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如一方因赌博所欠的债务。 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一个很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债务是否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判断债务的性质,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标准外,通常还用两个标准来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夫妻离婚婚前债务如何划分
对夫妻婚前债务的划分,一般是以男女登记结婚为界点。若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的债务,那就属于婚前债务。而在此之后产生的债务,那么就认定为婚后债务。而婚前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能划等号,只能说婚前债务中大部分是属于个人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能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02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该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该怎么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应该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应该怎么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负的债务。
区分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常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以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情简介】
张×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支持后,王×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其妻李×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在×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对于能否冻结、划拨李×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与李×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1、王×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
因王×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2、妻子李×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李×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
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时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诉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担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最高人民12月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2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夫妻债务如何划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的负债责任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认可了某项债务,或者一方在婚姻期间为了家庭的日常所需而承担了债务,那么这些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债务,且这笔债务超出了家庭的日常所需,那么这笔债务不一定会被视为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经营或者是双方都有共同的意愿,否则这笔债务将被视为个人债务。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真是很让人难以接受,身心俱疲,因为债务就更加烦心了,想知道,离婚的话,我们之前的债务要谁来承担呢,具体是怎么划分的呢,夫妻债务划分让人很伤心但也没有办法啊。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债务划分在离婚、债务纠纷等案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尤其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更加清晰、明确地描述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其具体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我的朋友和她丈夫结婚两年多了,他们两个人之间有一个孩子,现在已经五个月了。因为长时间的异地分居,导致两个人的感情变淡了,准备离婚。夫妻离婚债务的划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离婚前债务特别巨大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夫妻财产分割过程中,夫妻债务的承担对其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作为夫妻债务的基础则更为重要。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夫妻债务 > 夫妻婚后债务离婚时怎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