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外就医费用谁承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所需费用均需由本人承担,或向对其实施了抚养义务之亲属追索。而对于罪行较轻且已被0暂时释放的犯人而言,他们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周期内,包括膳食、医药以及护理等基本生活必需品,都必须自行支付。对于那些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与劳动而受伤、致残后来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来说,若他们在离开原羁押场所之后仍需接受治疗或生活上存在困难,则相关的医疗补助及生活协助(如困难补助)等事项,将由他们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与安排。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十五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二、保外就医怎么办理流程
如若您需要申请保外就医,请务必首先经由所在监狱监区负责人审核并讨论通过,然后递交至目前所服刑的狱政科进行详细审查与确认。待得到初审结果许可之后,您将被优先安排一次医学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保外就医条件。
至关重要的是,为了准确判断您的病情,监狱将会派遣专员带领您前往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院接受疾病鉴别和检查。请您保持理解与配合,因为医院需要根据您的具体身体状况组织相关科室经验丰富的医师,组成至少三人的评估小组,负责为您作出诊断结论,同时提供有力的临床诊断及辅助检测证据,并将评估报告书中每位医师的签字和印章标记清楚。
在决定申请保外就医前,我们将尊重地询问您家人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并期待他们能够迅速做出回应。对于您的保外就医,我们要求必须有人作为您的担保人,以便确保您不会逃避法律追责或者危害社会稳定。
当我们收到您被批准保外决定(经过我们严格审核并上报省局审批)后,我们将尽快通知您的担保人。您的担保人在获得通知后,应该前往监狱缴纳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保证金,随后即可办理出监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在经过法院审判后,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同时宣告缓期执行的罪犯,其接受保外就医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必须由本人自行承担,或者是从抚养他们的直系亲属处寻求援助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来说,其日常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也需要自行负责负担而若是由于工作过程中受伤或身体残疾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罪犯,则他们的医疗救助以及生活辅助等方面的问题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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