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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中保全需要些什么材料
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若需对相关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则务必提供下述相关文件资料:
1、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
2、全面阐述请求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请亲自签字,如为法人机构,则须加盖公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提交的担保函(须加盖单位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确认;如系案外人作为担保方,则必须亲自前往法院签署相关文件);
4、提供担保财产的明确无误的权属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二、诉中保全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采用以下几种法定方式进行操作:
首先,查封,是指由人民法院对需进行保全的财物进行清点并加以确认后,再施以封条,将其原地封存,从而达到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分该财物的目的;
其次,扣押;
再次,冻结;
最后,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还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在诉讼程序中若要求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必须递交如下几个方面的申请文件1.复印有案件受理通知的文件2.需由当事人亲自签署或是由法人机构庄重盖章的详细明确的财产保全申请书3.提供由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加盖公章并且经法定代表人仔细填写签字的担保函,对于案外人来说,则需要提供其本人亲自签署的相关文件4.提供清晰无误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财产权属证明资料为了保证财产保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请务必确保上述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