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传票不去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拘传,即是指在特定法律情形下,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要求被告出席法庭审理的一种司法约束手段。这种拘传之制主要适用于那些具有必须出庭义务的被告。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必须出席庭审的被告,如果经过两次正式传票的传唤后,仍然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的,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实施拘传。"值得注意的是,拘传这一强制措施仅能适用于那些必须出庭的被告。在程序方面,被拘传的被告必须已经经历过两次正式传票的传唤,换言之,在决定采用拘传手段之前,人民法院必须先发出两次正式传票。所谓的正当理由,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者事实导致被告无法预知并难以自行克服困难的情况,只有在不存在这些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是邮寄吗
法庭通常会采取邮递快件的方式,将传票传达至当事人手中。
传票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正式出具之文书,旨在敦促被传唤人在规定期限内到达法定场所,参与诉讼程序或是执行其他法定诉讼行为。
传票需详细注明受传唤者之姓名、性别、年齡、住址;传唤原因;应当抵达法庭的具体时间段、地理位置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传唤属于我国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确保应当出庭的被告能够按时出席法庭审理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负有出庭义务的被告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如果被告在经过两次正式的传票传唤之后,仍然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的话,那么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传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措施仅仅适用于那些必须出庭的被告,并且必须要经过两次正式的传唤所谓“正当理由”,则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被告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困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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