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权
隐名股东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后便可依法确认其股权归属。若实际出资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权益共享事项产生争议,法院将依据实际出资行为来判定股权保留权。倘若名义股东仅凭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便否定实际出资者的权益,那么这种主张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怎么做
所谓“隐名股东”试图转变为“显名股东”,即是将原本由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依法转让给隐形股东,从而使隐形股东正式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此类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股权转让行为。
然而,股权转让并非仅仅涉及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司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若未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明确同意,寻求公司更改股东信息、签署出资证明文件、在股东名册中进行相应记录、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请求,则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换句话说,欲使隐藏身份的股东顺利地转变为公开身份的股东,首要且必要的前提便是获取公司其余过半数股东的明确同意;如果无法满足此条件,隐形股东便无权晋升为公司的公开身份股东。
此外,在已经取得公司其他多数股东的认可之后,仍需征得原显名股东的配合,要求他们协助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匿名投资人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他们的股权所有权应当得到法定的确定一旦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出现纷争,法院将会依据实际出资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股权的保留权利如果名义股东仅仅凭借股东名册就试图否认实际出资者的权益主张,那么这种观点是无法获得法院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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