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申请是否会收到回复
当案件的当事人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或者决定存在明确的疑虑和争议时,他们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并对此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一般来说,在执行异议提出之后,人民法院会在大约十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的回应。这个回应的结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异议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法院将会以书面形式正式驳回该异议,同时向相关方发送通知。
其次,如果案外人或者当事人认为原有的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他们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问题。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影响,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异议得到了认可,那么执行人员需要报请院长批准后才能中止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执行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那部分财产,而对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能采取同样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执行异议时间有效期多久
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交书面异议,则人民法院须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审阅和评审。如书面异议所述的情况理由充分且有理,人民法院将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反之,若理由不能成立或缺乏说服力,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案外人和当事人的申请。
对于这个裁定如果案外人和当事人表示不服,并认为原有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存在错误,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处理;然而,如果案外人和当事人对裁定内容不满,但其争议事项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的,他们有权从裁定下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案件当事人对于已生效裁决产生了质疑及争议,那么便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该院应当于收到申诉请求后的十五日之内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并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如果异议未能得以支持,将予以驳回,而若原判决被判定存在错误,当事人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其进行纠正或者另行发起诉讼然而,若异议得到认可,则需要由院长批准方可暂时停止执行,但这仅限于异议所涉及的特定财产,其余财产的执行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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