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证据死不承认警察有办法吗
即便涉案人员坚决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质,警方与司法部门依然具备多种方法以及证据形态来应对此类情形,且有可能依据确凿无疑的证据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在此背景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范,可作为证实案件真实情节的材料皆视为证据范畴,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物品、文书、目击者证词、受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辩护、鉴定报告、现场勘查、检验、辨识、侦查实验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等。尽管缺乏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样可以作为定罪依据,然而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证据必须经过严谨查证核实;
其次,各证据之间需相互印证,无任何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点;
再次,所有证据应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后,依据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能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同时,运用证据进行的推论过程须符合逻辑规律和实践经验。因此,若涉案人员坚持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质,警方与司法部门便可通过搜集和审查各类形式的证据来处理此种状况,并有可能依据上述证据对该嫌疑人作出有罪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没有证据的案件怎么处理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该案件可进行补侦工作以寻求真相关信息和证据。
然而若证据已经足够,阐明涉事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则应转由公安部门进行合法处理。相反地,若相关证据表明涉事者已构成犯罪,则此案将被将相关可靠证据转交至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并辨别起诉与否。倘若在确实努力收集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取的关键证据,则进行不起诉处理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使涉案人员坚持不承认其所涉及的任何非法行为,且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及司法机关依然可以运用众多不同的手段以及其他形式的证据,以应对这一挑战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被视为有效证据的材料包括各种实物、文件、目击者的证言等等尽管间接证据同样具有证明力,但是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并且能够与其他相关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才能够作为定罪的依据因此,无论是警方还是司法机关都可以通过全面收集和仔细审查各类证据,从而对这类案件进行妥善处理,并最终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