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都要交意外保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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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招商信诺的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投保的,它是众多人身保险中的一种。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应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这意味着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此保险,确保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
物流公司都要交意外保险吗

一、物流公司都要交意外保险吗

这并非强制要求。招商信诺随意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法律所强制要求投保的范畴,其乃属于人身保险行业中的众多险种之一。

根据我国相关的《保险法法规明确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保险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以明确各方的权益与责任。

《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物流公司去哪里投诉

由于物流服务涉及到交通运输业,因此建议你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在投诉之前,请确保你手中的发货单据保存完好无损,这将作为唯一有效的理赔证据。接下来,可通过电话联系客服人员,提出维权需求。虽然处理时间因不同原因而异,但至少需要等待一周左右。在此期间,你可以尽可能地增加与客服的沟通频率,以督促其加快处理速度。

倘若在规定的容忍期内仍未能得到满意解决方案,建议你前往物流公司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进入投诉专区发起投诉。切勿仅从消极角度看待政府机构,多次实践表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络投诉渠道具有极高的可靠性!在陈述自身情况时,务必明确表达“我作为个人发货方,并非企业行为”的立场。若该起案件被定性为公司层面的问题,则需采取法律手段诉讼维权。然因工商行政管理局缺乏强制执行权,但其具备监管职能。通常情况下,市民在提交投诉申请后一周内便能接到来自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反馈电话,信息将包含首次调解的结果。

事实上,许多物流公司的分支机构可能存在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现象,即我们常说的无证经营行为。然而,在中国大陆,对这些无照经营行为具有合法管辖权的部门就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尽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必拥有直接参与或干预处理具体事件的权力,但它们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向涉及失货情况的物流子公司总部投诉反映,且有义务通知物流公司立即着手处理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商信诺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强制性的投保项目,而是众多人身保险产品之中的一款依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尊重双方在平等友善的环境下进行协商,直至达成共识,这也意味着投保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决定是否购买该项保险服务,从而确保自身权益与义务得到清晰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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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的合同物流与第三物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首先物流配送是从商品流通的经营方式看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是一种现代的流通方式。配送功能要素 (1)备货。是配送的准备工作或基础工作,备货工作包括筹集货源、订货或购货、集货、进货及有关的质量检查、结算、交接等。配送的优势之一,就是可以集中用户的需求进行一定规模的备货。备货是决定配送成败的初期工作,如果备货成本太高,会大大降低配送的效益。 (2)储存。配送中的储存有储备及暂存两种形态。配送储备是按一定时期的配送经营要求,形成的对配送的资源保证。这种类型的储备数量较大,储备结构也较完善,视货源及到货情况,可以有计划地确定周转储备及保险储备结构及数量。配送的储备保证有时在配送中心附近单独设库解决。另一种储存形态是暂存,是具体执行日配送时,按分拣配货要求,在理货场地所做的少量储存准备。由于总体储存效益取决于储存总量,所以,这部分暂存数量只会对工作方便与否造成影响,而不会影响储存的总效益,因而在数量上控制并不严格。还有另一种形式的暂存,即是分拣、配货之后,形成的发送货载的暂存,这个暂存主要是调节配货与送货的节奏,暂存时间不长。 (3)分拣及配货。是配送不同于其它物流形式的有特点的功能要素,也是配送成败的一项重要文持性工作。分拣及配货是完善送货、支持送货准备性工作,是不同配送企业在送货时进行竞争和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必然延伸,所以,也可以说是送货向高级形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有了分拣及配货就会大大提高送货服务水平,所以,分拣及配货是决定整个配送系统水平的关键要素。 (4)配装。在单个用户配送数量不能达到车辆的有效载运负荷时,就存在如何集中不同用户的配送货物,进行搭配装载以充分利用运能、运力的问题,这就需要配装;和一般送货不同之处在于,通过配装送货可以大大提高送货水平及降低送货成本,所以,配装也是配送系统中有现代特点的功能要素,也是现代配送不同于已往送货的重要区别之处。 (5)配送运输。配送运输属于运输中的末端运输、支线运输,和一般运输形态主要区别在于:配送运输是较短距离、较小规模、额度较高的运输形式,一般使用汽车做运输工具。与干线运输的另一个区别是,配送运输的路线选择问题是一般干线运输所没有的,干线运输的干线是唯一的运输线,而配送运输由于配送用户多,一般城市交通路线又较复杂i如何组合成最佳路线,如何使配装和路线有效搭配等,是配送运输的特点,也是难度较大的工作。 (6)送达服务。配好的货运输到用户还不算配送工作的完结,这是因为送达货和用户接货往往还会出现不协调,使配送前功尽弃。因此,要圆满地实现运到之货的移交,并有效地、方便地处理相关手续并完成结算,还应讲究卸货地点、卸货方式等。送达服务也是配送独具的特殊性。 (7)配送加工。在配送中,配送加工这一功能要素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往往是有重要作用的功能要素。主要原因是通过配送加工,可以大大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配送加工是流通加工的一种,但配送加工有它不同于一般流通加工的特点,即配送加工一般只取决于用户要求,其加工的目的较为单一。[编辑本段]配送的一般流程配送的一般流程比较规范,但并不是所有的配送者按下述流程进行。不同产品的配送可能有独特之处,如燃料油配送就不存在配货、分放、配装工序,水泥及木材配送又多出了一些流通加工的过程,而流通加工又可能在不同环节出现合同物流合同物流概述由于物流业的服务方式一般是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务合同,所以有人称第三方物流为“合同物流(cotrctLogistics)”。合同物流企业认为物流的关键不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而在网络的建设和信息的沟通,因此他们可以和各种仓储,运输和简单加工企业签订合同来保证为委托方提供物流服务。这类企业在经营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并且因其不进行具体的管理,因此能更加集中精力来注重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合同物流与企业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已跨越了相互对立性的一面,彼此之间的整合愈来愈得到企业家的重视。在这个聚集期,合同物流的出现为企业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它的功能是把物流作业交由专业企业运作,双方以合同方式形成后勤结盟,既节约了资金,又使得货畅其流,以此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国外也称为第三方物流或配送社会化。历史可以追溯至1918年第一次,英国犹尼利弗的哈姆勋爵成立了“即时送货股份有限公司”,由此揭开了合同物流的序幕。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大量现代化、大规模的商品物流中心已作为了一种现代流通形式。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和流通费用的上升,企业已不再建立自己的配送中心,而是委托社会的配送中心配货。我国在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业态的同时,及时推进合同物流,是决定连锁业成与否的关键。正确分析它的优、劣势,对于我国零售业的发展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在传统的配送环节中,企业虽然有自己单独的配送部门,但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核算制单位,有的甚至还是传统的报帐制管理,它们通常被称为企业或公司的储运部,而且仅仅是为本企业的产品进行配送。这部分由储存、运输和人力资源管理组成的物流费用会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而增加,影响企业的利润结余,进而分散企业的主业运作。特别是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其难以壮大的原因,并不是单纯由于生产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或产品的质量下降而导致了经济效益的下滑,恰恰正是由于“黑暗中的冰山”——物流费用的增高而制约了发展。具体表现为:我国的流通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有的批发网络被重组,导致许多生产企业建立自销体系,这就必然需要相应的储运设备与之相匹配,诸如庞大的运输车队和大型自有仓库,这些设施的建设会大量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盈余。发展合同物流,能带来如下益处: 1.有利于节约投资,降低物流成本。特别是连锁超市公司、大型生产企业自行建立配送中心,需要大笔建设资金,如果利用外界的资源,委托第三方物流即社会化的物流配送中心承担配送业务,连锁超市公司和大企业就可以将这笔资金用于发展连锁业务和实现技术革新。国外的大型连锁公司不自行建立自己的配送中心,原因就在于此。 2.有利于实现物流现代化,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随着超市连锁业的发展,其所需的配送额和配送中心的数量将不断扩大。物流自动化程度相当高的经济发达国家,配送中心往往采用了作为现代化重要标志的无人自动化高架仓库和自动分拣货物系统。这些先进的物流设施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已是显而易见。所以,实现物流现代化,是企业生产效率提高的要求,更是社会发展的要求。 3.有利于为将来的物流网络建设奠定基础。经济向前发展,各行各业实现网络化运营势不可挡。销售网络化,信息网络化,物流发展更应该网络化,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配送过程中的距离和路线问题。每个超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都建立自己的物流网络是不可能的,只有大型的社会化物流中心才能胜任。以上三点充分说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出现,才能使物流配送社会化,走合同物流的道路才是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作为合同物流的外显方式——联合配送制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对于经营转轨期的中国企业,显得尤为重要。联合配送制要求配送企业必须是核算的法人企业,它不是商品的所有者,只是为提供中间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联合配送的优点一方面它使企业走出了由于市场的疲软、物流费用的增加而使利润达不到预期目的的困境;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投资费用,实现专业化经营,即:原先各个企业分别拥有自己的配送工具,能源消耗大,排出的尾气污染环境较为严重,实行联合配送,可以大大减少配送工具的数量,也使运载率提高了。国外已经重视这种物流方式为生产企业和零售商所提供的衔接功能,并且它确实能为企业实现TIT准时操作管理(JustITime),因为合同物流的明显特征是物流服务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形成了长期与互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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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3-09-20
你好关于去物流上班必须要交意外险吗
10w+浏览2023-09-11
公司主营酒水批发等业务,前不久和某物流公司签订了物流合同,请问物流合同诉讼时效是多长,打这个官司复杂吗
[律师回复] 物流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及其效力<br/>  <br/>1、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方式进行包装,否则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由托运人自行承担责任。<br/>  作为专业运输的物流企业,对于运输安全需要的包装水平显然具有更专业的认识。仅仅笼统的约定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方式进行包装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br/>  <br/>2、货物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法律责任。<br/>  该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货物内在损坏,承运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br/>  <br/>3、托运人应当为货物投保,保价费为3%(视具体情况),未投保的货物如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的3倍(视情况)赔偿。<br/>  目前我国主要对航空、邮政、快递、铁路、海运几种运输方式设立了限制责任制度,对于公路运输并无该种规定,因此该种争议应当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其次,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托运人有强制保险的义务,这种条款明显会加重托运人的负担。视为无效!<br/>  <br/>4、货物自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为45天,逾期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br/>  索赔是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并未对物流运输纠纷规定特别的诉讼时效,因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二年。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该种条款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br/>  综上所述,物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十分常见,物流企业在制订相关条款时应当认真评估其法律风险,并作出合理安排。类似这种格式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达到其设立目的,因此,相关问题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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