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无偿借款税务怎么处理
首先来看关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第一点,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各单位(包括企业集团本身)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实行免除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待遇;
第二点,此项无偿借贷行为必须在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行,过此期限则不予免税;
最后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从年9月1日开始,企业无需再进行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以及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在此之后,母公司有权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且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披露企业集团的相关信息。换句话说,只要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对应的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际税负相同,且该交易并未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减少,那么原则上将不会对其进行特殊的税务调整。也就是说,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税负相同,那么它们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并不需要被视为销售行为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会计处理问题。当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提供的借款时,应该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母公司”科目。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拨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二、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是否为抽逃出资
公司向外进行融资操作时,有可能触及到法律红线,即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罪。
具体来说,企业通过公司账号将资金以借款为名转给特定股东后,再让这些股东以个人名义充当投资者,以此增加注册资本金。
然而事实上,这部分资金并没有真正转交给相关借款人,而借款方也未履行正常的资金转换手续。相反,被借款人公司只是将从股东那里借来的钱在企业自身银行账户间做内部划转操作,股权所有者并没因此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投资回报。只要这项操作涉及的金额庞大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便可视为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特定时间段内,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无偿贷款,可以享受增值税的豁免待遇如果母子公司之间的税务负担相同,那么这种贷款行为也将豁免企业所得税从会计角度来看,对于子公司而言,应当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若是无偿分配资金,则贷记“资本公积”科目的处理方式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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