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移交检察院办理取保需要本人去签字吗
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亲自签署相关文书。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能够满足取保候审条件者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或并用罚金;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形式的刑事处罚,采取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若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治,或者已经怀胎、正值哺乳期,采取取保候审同样可以避免其对社会产生进一步危害等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局移送检察院两次被退回应该怎么办
如果经过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取得充足的证据且未能满足起诉条件时,该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公安机关移交给人民检察院的案件频繁遭到后者退回,那么便反映出证据链条上可能存在重大问题。除非公安机关能明确证实其无任何问题,然而即便如此,检察院仍坚持退回,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有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被检察院退回并要求补充侦查的案件,必然存在一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程序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亲自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其中申请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处罚者其次是如果其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级别的刑法,那么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再次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独立进行,或者正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人群,也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以避免他们对社会产生更进一步的威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