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异议对方拖延不到怎么办
在法律实践中,若法院执行机构有意延误、推诿不决,导致自接获申请执行书之日起逾越六个月仍未展开任何实质性的执行活动,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请求强制执行。如果该上级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认定事实存在,即可授权原审法院在规定期限内立即展开相应执行行动;亦可批准本院直接执行相关事项或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异议时间有效期多久
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交书面异议,则人民法院须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审阅和评审。如书面异议所述的情况理由充分且有理,人民法院将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反之,若理由不能成立或缺乏说服力,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案外人和当事人的申请。
对于这个裁定如果案外人和当事人表示不服,并认为原有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存在错误,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处理;然而,如果案外人和当事人对裁定内容不满,但其争议事项与原判决或裁定无关的,他们有权从裁定下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存在故意拖延或者推脱不作为等行为,从而导致法定的六个月的有效执行期限被突破,那么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并且请求强制执行。在上一级法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之后,可以授权原来的法院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继续执行相关程序,也可以直接介入执行工作,或者指令其他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来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