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阶段有义务调查被告银行流水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0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805人
专家导读 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时,有权调查其银行流水等财产状况,但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资产等行为,均应在被执行人所负法定债务范围内进行,确保权益不受侵犯。
法院执行阶段有义务调查被告银行流水吗

一、法院执行阶段有义务调查被告银行流水吗

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进行调查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后仍未按照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利向有关机关或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查询、扣押、冻结还是划拨、变价资产的行为,都应不超过被执行人所负有的法定债务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法院执行文书哪里查

首先,这里给您介绍的方法之一是:当执行法官忙于完成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调查工作后,他们通常会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调查情况。其次,如果立案手续已经妥当,申请者也可以主动拨打执行法官的电话进行相关询问。第三个建议是,贵司还可通过拨打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与服务平台12368的官方热线来查询负责执行该案件的法官。最后一种途径就是前往法院执行窗口直接咨询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在被执行人未能尽到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之时,法院有权对其实施相关的调查行动以探寻其银行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产信息,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所有与此相关的查询、查封、冻结、划拨以及变卖资产等措施,都必须严格遵循被执行人所负担的法定债务的上限,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防止任何形式的利益损害事件发生。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3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院执行阶段有义务调查被告银行流水吗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7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8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7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66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8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3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7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4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7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2****5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0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24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78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2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8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离婚调解有几个阶段
我国离婚调解的几个阶段应分为:第一阶段:诉前调解。第二阶段:庭前调解。第三阶段:诉中调解。离婚案件中的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调解的安排。
10w+浏览
婚姻家庭
调解属于一审阶段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情况下会存在民事调解。
调解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进行了。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进行调解是必须要询问双方的事项。
调解的适用程序,即调解的程序适用范围,是指可以在哪些类别的诉讼程序中运用调解方式审结案件,终结诉讼。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调解阶段是不是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影响非常大,诚信形象受到严重影响,银行的信贷、汇兑、取款,参加招投标等会受到严格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也会受到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上了黑名单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鉴于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权威性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自觉维护诚信形象,共同构建诚信环境,共同不诚信的一切行为。万一上了黑名单也不必过于紧张,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和对方协商和解,问题解决之后可以向人民申请撤下黑名单。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诉前调解阶段要多久
在我国,法庭诉讼前的调解通常有一个工作日的时限,若调解不成,七日内将启动审判程序。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应以当事人意愿为主导,尊重事实真相,明辨是非,进行调解工作。这一流程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公正、效率的追求,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会积极促进双方沟通,争取达成和解,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可以承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统一管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过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一系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月16日,各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品安全及操作要求、索证索票等制度,凡是未办或过期的须及时办理。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开学以来,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安全可控,省教育厅对学校食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发现,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留样,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等。省教育厅要求,不得对外承包。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按照规定。”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消毒,贮存加工不规范,不同程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提升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学校要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标准,坚持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要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要严格规范食堂的经营活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取保候审阶段能查流水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是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交易流水等情况进行调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查工作就此结束。相反,他们还需要积极地进行侦查工作,收集更多的证据。查询交易流量是合法的侦查范畴之一。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规定,不能干扰证人、销毁或篡改证据,也不能串供。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可以承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统一管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过程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一系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月16日,各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品安全及操作要求、索证索票等制度,凡是未办或过期的须及时办理。规范加工制作食品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开学以来,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和管理,安全可控,省教育厅对学校食品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发现,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留样,要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等。省教育厅要求,不得对外承包。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按照规定。”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消毒,贮存加工不规范,不同程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提升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求健全和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制度,学校要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饮用水卫生标准,坚持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记录,发现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要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经营合同的重要内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学校要严格规范食堂的经营活动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73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有何异同
[律师回复]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律图网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上述相关的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调取。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决定逮捕,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调解书违约责任在执行阶段能否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调解书违约责任在执行阶段能否认定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3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现阶段对于物权请求权含义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对某些物品的控制权,而请求权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履行必要的义务,指示交付的概念是在物品转让过程中,物品实际被第三人占有,原主人可以让第三人把它交给买家。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法院执行阶段有义务调查被告银行流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