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但保人不在可以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即应与案情无关联、具备充分的保证责任履行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拥有稳定的居所及合法收入来源等。若保人缺席,其是否满足上述各项要求以及能否切实履行担保义务将无法予以明确判断。因此,从该法条款来看,在保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并不符合担任保证人的资格标准,进而导致取保候审程序难以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您选择以提供保证金的形式申请取保候审,须知晓,如未能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公安机关将无法对您解除限制并允许其离开。因此,您需要等到保证金额度得到确认之后,方可正式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在此过程中,保证金实际上是您用金钱来交换暂时不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利。不过请放心,这并不意味着您已经被判定为罪犯,而是由我们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定所衍生出的一项制度安排。
简单来说,在现阶段,尽管您仍然被警方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我们决定不对您实施拘留等强制性羁押措施,而希望您能够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当然,假如在这个过程中您擅自逃离,那么保证金将会被依法追回;反之,只要您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待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保证金将原封不动地归还给您。在本质上,它与未来是否会被判定为有罪无关。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我方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作为一名合格的保证人,需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素:首先,保证人与案件本身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次,保证人务必具备充分的保证责任履行能力;再者,保证人须享有政治权利并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和限制;最后,保证人还需拥有固定的居住地点以及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然而,当保证人未能出席庭审时,我们便无法对其是否满足以上所有要求以及是否能够切实履行担保义务进行明确的判断。因此,从法律角度出发,在保证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其很可能并不符合担任保证人的资格标准,从而使得取保候审程序难以顺利地开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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