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逃被抓刑事拘留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将已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员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内(通常为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供其审查批准。但如遇特殊情形,公安机关可向上报请批准的时限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至四日。至于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延至三十日。相应地,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捕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据此,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自拘留之日起满三十日后再加上七日的审查批准期,总计长达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在逃被抓能取保候审吗
对于尚未被拘留或者已经被拘留但需更改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可考虑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然而,对于那些已被法院判决有罪并须进行收监,或者涉嫌严重刑事案件并且仍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并非取保候审的合适人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法机构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抓捕,以确保将其绳之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拘留被怀疑有罪之人之后,公安机构通常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检察机关提出正式申请逮捕请求。然而,在特别情形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最长不超过四个工作日;对于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其审查期则可进一步放宽到30个工作日之内。作为回应,地方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之内就是否批准逮捕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总体期限可能会达到了惊人的37个工作日——即30个工作日的拘留期限以及随后的7个工作日的审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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