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席判决后怎么处理
关于缺席判决后的具体执行程序,通常会根据判决书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情况来确定。当因任一原因导致法官无法亲自与双方当事人取得面对面沟通时,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缺席审理,之后需要将经过认定和审核后的判决书正式送达到每位当事人手中。当相关当事人收到这份判决书后,若未能在限定的半个月内明确提出上诉请求,这便被认为是他们对该判决结果表示无异议,从而使判决具有了相应效力。在此基础之上,只要其中有一方未能遵循判决书中所载明的义务进行履行,那么另一位当事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总而言之,关于缺席判决如何执行的问题,我们必须遵循实际送达的确切状况来作解释说明:在法院裁决完成并进行缺席审判后,同样须按照法定要求将判决书送达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手中。在判决书成功送达并且当事人均未在15天期限内提出上诉的前提下,裁决即具备了生效条件;假设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方并未如约履行其应尽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涉及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的情况,理论上来讲,自公告刊发之日起满60日便可视为已经有效送达,换言之,申请执行的时间应至少在这个时段上再加上60天。
(一)《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二)《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缺席判决可以申诉吗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若不服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利在相关裁判文书送达并生效的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对于地方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定,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亦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且生效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不得提起上诉,而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通常情况下,判决书的送达时间是依据法官向相关当事人进行送达的具体情况而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使得法官无法亲临现场与当事人直接对话交流时,法院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经过严谨认定及核实的判决书,最后再由法院工作人员将这份经过审慎处理的判决书正式送达给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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