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达到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范,对于现行犯以及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特定情况进行逮捕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具体而言,倘若公安机关发现在场之人正在筹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进入了犯罪环节或者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亦或是有现场目击者或者受害人均明确指认当事人涉及罪行,又或者是在当事人的居所或者工作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甚至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或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抑或是当事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那么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当事人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怎样达到取保候审的条件
符合以下各项要求之一者方可批准申请取保候审:
1.对于犯罪嫌疑人,其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于独立情况下适用附加刑罚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时;
3.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刑事拘留系指由公安机关行使对当前违法行为人或具有严重犯罪嫌疑之人所实行的法律强制手段。此措施主要应用于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后即刻被察觉、被目击证人或受害者指控、在其居住场所或工作地点发现犯罪证据、试图逃避司法追查或毁灭证据、身份尚未明确或存在多次、团伙作案等可疑情况。在此类情形之下,公安机关享有法定权力对嫌疑人进行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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