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针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必需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需视具体状况而定。若醉驾行为极有可能被法院裁量处以管制、拘役或并科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至于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威胁,则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策略。倘若醉驾行为很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通过取保候审手段亦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影响,此种情况下同样准许进行取保候审。然而,若醉驾行为仅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处罚,抑或是该等行为本身已不足以符合取保候审之适用条件,显然无需实施取保候审行动。据此,是否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醉驾必须要抽血吗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每起涉及酒后驾车行为的案件中,都必须对疑似酒驾人员进行血液样本采集,这被视为确凿无疑的事实。一般而言,由于酒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对涉嫌酒驾的司机进行血液取样测试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程序。酒精探测器虽然可以作为初步判断驾驶员是否涉嫌酒驾的工具,但是测量结果并不足以作为判定酒驾罪名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对于此类案件来说,关键在于对疑犯体内酒精浓度进行精密的鉴定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33条之一款的具体规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只要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和罚金等处罚措施:
(1)追逐赛车,情节严重恶劣者;
(2)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在运送学生或乘客的过程中,超额搭载人数或行车速度严重超过规定限度;以及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公众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关于醉酒驾驶案件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不是一项强制要求,而是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节进行分析研判。当醉酒驾驶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者被附加独立执行的罚金刑时,如果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这种情况下可以被采纳使用;而当醉驾有可能判处长期徒刑以上较重刑罚,但是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话,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被允许采用的。然而,对于那些仅仅面临短期徒刑以下轻微刑罚或者并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就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措施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到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做出最恰当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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