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看守所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对象必须具备特定条件,且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后方可做出最终决定进行实施。然而,此项法律条例并没有确切地规定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看守所内部完成,但是,基于实践经验来看,取保候审的执行往往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则必须按照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来办理相关的手续。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所有条件,那么他们确实有可能在看守所内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但这其中的具体操作流程还需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到看守所是不是刑事拘留
进入看守所通常代表着涉案者已经被指控犯有刑事罪名,然而这并不一定就代表他们已被实施了正式的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强制措施。在这个看守所内,除了进行刑事拘留外,还可能会发生犯罪嫌疑人被捕、被候审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禁情形。实际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前提必须是满足特定的条件,且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严格的审查与批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作为具体的执行机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从理论层面来看,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话,确实可以尝试在看守所内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这同样需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严谨的程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