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提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犯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精神损害赔偿;若被告实施了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产的行为,则应依法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同案犯已逃离司法程序,则不应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而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次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若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而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再次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自诉人放弃告诉,但在判决宣告之后又对其他共同侵权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条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百九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三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二、不能提前多久申请取保候审
向司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无明确规定的时限,无论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还是在相关机构施加了强制性措施之后,亦或是等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刻,皆可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士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直系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等。取保候审,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对于那些已经被刑事追诉但尚未被正式拘禁的人员,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受害者寻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要依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尚未涉及到附民诉讼部分;同案犯在审判前逃逸;双方达成和解而实际履行完毕之后,再度提出新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侦查阶段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而后再行提起诉讼;自诉人自诉案件撤销并转为对其他侵权方单独提起自诉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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