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必须是本人侵占吗
该犯罪构成要件必须满足以下三点: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使本人职责范围内以及与其职务相关联的各种有利条件。而“职务”是指当事人在工作中所担任的职务,涵盖了他所应有的权利;“便利条件”,则是指虽然并非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是却借助于自身的职权或地位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或者通过他人之手来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犯罪行为必须涉及到侵占行为。这里所说的“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所占有和控制的所有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持有,或者虽然未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但实际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各类物权、无形资产权以及债权等。
最后,犯罪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果仅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就无法构成此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必须有哪些条件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所保护的客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再次,该罪的主体应为在保险公司等特定行业中担任职务的相关人员;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具有侵吞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务侵占罪必须是本人侵占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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