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哪一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众多罪名之一,且它又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专门针对交通肇事案件而设定的罪名。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是从传统的“交通肇事罪”衍生而来,因此其本质应严格遵循原有罪名即“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性和原则。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通常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并且是以结果论处的;而危险驾驶罪则属于故意犯罪,其判定标准主要基于行为本身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列为重点人口
在醉驾者被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他们将不被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与被判定为实际刑期相比,缓刑实质上只是暂缓了实际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实际执行意味的服役;
此外,在法庭宣判缓刑之次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释放,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均不得被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哪一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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