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项严格且强制性的措施,并非一种刑罚的类型,而是指依据特定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那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侦查工作、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什么机关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具有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拘留行动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自身管辖的自侦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潜逃,或者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潜在风险时,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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