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阐述,涉及界定危害行车安全罪责的法规定刑期为拘役,并附加罚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追诉时效普遍适用的原则,针对时效期限已经过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将不再施加刑事处罚。但值得重视的是,对于像危害行车安全罪这类特殊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追诉时效。因此,在理论层面上,若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则有可能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危害行车安全罪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同时发生,例如交通肇事罪等。如果危害行车安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予以处罚。这就意味着,即便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只要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的来说,虽然危害行车安全罪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从理论上讲可能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法院可以撤案吗
在通常情况下,危险驾驶案件在立案之后并不能够进行撤案的申请。
撤案的决定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法院在立案受理之后,依据具体的案情进行裁量。
唯一能够依法撤案的情况是,针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其存在不应负有刑事责任的情节却已经受到了追诉,这时才可以依法实施撤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法律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