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倘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力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以及这些机构内部的工作成员在处理公务过程中,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无辜市民予以拘留,或是采用了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但拘留的期限超出了《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上限,后续又做出撤案、不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等宣告无罪责的裁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若刑事拘留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即未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者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并且在随后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撤案、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等情形,那么受害者便可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错误刑事拘留怎么起诉赔偿
若不幸因错误的刑事拘留而遭受损失,那么受害人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首先,应向做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然而若该机关未能在规定时期内作出赔偿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赔偿,可向其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复议申诉,或是径直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赔偿申请,以期得到公正裁决。赔付内容不仅涵盖人身自由权受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每日赔偿金额,同时也包含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错误刑事拘留可否赔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