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拘留二十八天放人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于被拘留人员的处理过程中,倘若判定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则应于拘留期间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特批之后,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再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人员,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据此,若刑事拘留期限已达二十八天,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申请,然而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释放。反之,若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申请,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时得到释放。总而言之,刑事拘留二十八天后的释放情况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但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释放;若公安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申请,那么被拘留人员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时得到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二十天还没批捕案件还再继续吗
一般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者最长的拘留期限为37天。
若在这37天内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应立即予以释放或进行强制措施的变更。
我们强烈建议家属尽早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为被拘留者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逮捕时,必须在拘留之后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请求。
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日至4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方可延长至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拘留二十八天放人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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