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既遂的前提有哪些
绑架罪成立既遂的关键条件主要涵盖:行为人具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其实际施行了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劫持为人质的犯罪行为;必须确保被害人已遭受实质性的人身损害与人身自由受限,在以上三个要素均充分满足后,方可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罪,若罪名成立,则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附加严厉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经济上的惩罚手段;倘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为达到获取不正当财富的目的,以暴力手段拘禁他人,抑或是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扣押,均构成了绑架罪。
此条款明确指出,犯罪意图仅仅是获取非法财富,故而,对于绑架罪行而言,无论是行为人仅仅想通过绑架并拘禁他人以勒索其财物,还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寻求任何形式的不合法利益,一旦他这样做并实际控制了受害者,那么就已经符合了绑架罪的主观与客观要素,从而构成了绑架罪行的既定事实。
然而,当行为人开始策划或执行绑架行动时,若因受害者的激烈抵抗或他人的及时干预等客观因素导致绑架计划未能成功实现,使得行为人无法真正控制受害者,那么这便构成了绑架罪的未遂形态。
绑架罪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以及个人财产的自主决定权力,这种犯罪行为也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民主权利。
在犯罪行为实施前或实施期间,行为人若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应视为绑架罪的中止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条
文明确写出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勒索只是绑架罪的主观犯罪目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从文面上就表明,勒索财物仅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因此,绑架罪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绑架挟持他人或实际控制他人的,即具备了绑架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
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时救助等客观原因,使绑架未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绑架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和财产的自决权利,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人在预备绑架行为或者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绑架罪的中止犯。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绑架罪既遂的前提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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