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安部门所执行的传唤程序,首先,在传唤犯罪嫌疑人之际,应当向其展示警察证件,同时要求嫌疑人在传唤证明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以及填写相应的日期。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抵达讯问地点之后,需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在传唤证上详细记录他(她)抵达现场的具体时间。
再者,在传唤结束之时,也应由嫌疑人亲自在传唤证上标注本次传唤的结束时间。
最后,对于那些主动投案自首或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公安刑事拘留条件有哪些
关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拘留适用于现行法律规定下的正在进行中的违法行为者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关键人物;
其次,在具备特定情形的情况下方能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已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涉嫌严重犯罪的人员。
此外,还需满足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一方可执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安刑事立案传唤嫌疑人流程是怎样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