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额度以外的损失会写入判决书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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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诈骗案审判中,判决书需详细阐述诈骗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对于超出诈骗额度的经济损失,若与诈骗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且对案件认定、定性或量刑有重大影响,则可能纳入判决书。反之,若与诈骗行为无直接联系或不影响案件裁定,则可能不被纳入。判决书旨在精准、公正、全面裁定案件,非记录所有相关细节。
诈骗额度以外的损失会写入判决书吗

一、诈骗额度以外的损失会写入判决书

在涉及诈骗罪行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判决书通常需要对涉案的诈骗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量刑等方面进行详尽的阐述和裁定。

然而,针对超出诈骗额度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是否应该被列入判决书之中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取决于这些额外的损失与诈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以及它们对于案件事实的确认、定性或量刑结果是否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具体来讲,若超出诈骗额度的损失与诈骗行为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联,并且这些额外的损失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定性或量刑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在法院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就极有可能将这些损失纳入到判决书的内容当中,作为整个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进行详细的描述和裁定。反之,如果这些额外的损失与诈骗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亦或是它们无法对案件事实的确立、定性或量刑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法院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则可能不会将这些损失纳入其中。因为,判决书的首要任务在于对案件进行精准、公正、全面的裁定,而非记录所有与案件相关的细枝末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额度在51万元量刑多少

涉案金额达到或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面临被没收全部财产的命运。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诈骗犯罪行为,其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将分别被认定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数额较大"、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数额巨大"和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额度以外的损失会写入判决书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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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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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金额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造成损失金额立案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侦大队立案的标准并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因为这个其中包括了很多的罪名,所以说要依据不同罪名来确定立案标准。另外,不同省市对部分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的也是不同。最新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如下: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应予立案追诉。 
5.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
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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