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机关不受理以谁作为被告
若在复议机关未予受理或未做出复议决定之际,原告得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出强制其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求。
如若原告此项请求得到支持,复议机关将继续进行复议程序。对于复议结果尚存不满情绪的,复议申请人有权利再度发起法律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复议机关发现不属于复议范围怎么处理
若有某项申请涉及的内容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能涵盖的受案范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法规,对该项申请采取裁决的方式予以驳回。实际操作中,如遇申请得以受理的情形,在此之前,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皆属潜在,需等待复议机关在复议审理后,以决议形式做出最终判定。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类似实体效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会被禁止继续执行;
然而,如有特殊困难或因素,例如被申请方提出必须停止执行、或是申请者申请暂停执行且复议机构认为其请求合理,这类申请则可能获得批准并得到支持。除此之外,若是由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暂停执行的,对应的执行工作也可以被暂停。
最后,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者的起诉权利已经受到限制,意味着他们无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复议机关不受理以谁作为被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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