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未破案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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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盗窃案立案问题,公安机关若未能破案,将继续深入调查。若案件未立案,公安机关在追诉期结束后可停止调查。但受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不受追诉期限制。这表明,对于盗窃犯罪,司法机关将依法追查到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盗窃罪未破案怎么判

一、盗窃罪未破案怎么判

关于盗窃案已立案之事项,倘若公安机关未能成功侦办,他们将坚持不懈地进行调查工作。

然而,若此案并未进入立案程序,那么,待追诉期结束后,公安机关有权停止对其的追溯调查,但请注意,若受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此立案,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盗窃罪未逮捕判缓刑

对于那些因实施盗窃而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而言,如果其满足缓刑所需具备的条件,那么他们是有可能被施以缓刑的。

缓刑制度,是指对于那些触犯了刑法法规,经过法定的程序鉴定确定为犯罪并应受到刑事惩罚的人,预先宣告其罪行,暂时不执行所判之刑罚

缓刑期间内,将会由特定的审查机构对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根据罪犯在此期间的表现情况,依法作出是否应当适用具体刑罚的决策。

这种缓刑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让缓刑犯能够在某个特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和教育下,无需被关押即可得到改造,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标。

关于缓刑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轻微,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应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犯罪分子应有悔过自新的表现;

再次,犯罪分子不应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最后,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犯罪分子也不能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未破案怎么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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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案未遂怎么判刑
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管制,可以同时处以罚金或单独处以罚金,具体如何判刑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的情节,可以比照既遂在一定程度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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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多次盗窃包括盗窃未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取的无论金额多少,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多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一种形式,多次盗窃不意味着不能适用缓刑,如多次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至十年内量刑,但是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且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就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一样存在缓刑适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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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包括盗窃未遂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多次盗取的无论金额多少,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多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一种形式,多次盗窃不意味着不能适用缓刑,如多次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至十年内量刑,但是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且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就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一样存在缓刑适用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未成年并未实施盗窃,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差别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犯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只有对此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唆,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教唆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行为的人,是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对其进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为教唆犯,不属于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围。
如果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这种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我们似乎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社会生活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儿在商场门口偷窃,利用小孩的年幼无知让其投毒,并且这种行为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与教唆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刑法严厉惩罚后者而放纵前者是不合逻辑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怎么追究
在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以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危害行为的情况下,教唆者没有直接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不符合基本犯罪构成同时刑法总则对其又未作任何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无从谈起。对于这种既非直接实行犯又非共犯的的教唆者,应当如何定性呢
应当定性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方式来实现犯罪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的意志,缺乏辨别能力,其在教唆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是教唆行为的当然延长和必然结果,他实际上只是充当了教唆者的犯罪工具而教唆者正是利用这种有生命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工具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特征,据此我们可以将其定性为间接正犯。如果教唆者主观上认为该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对其加以唆使,实质上是将他人视若工具进行犯罪的故意在这种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足以诱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行为,应当是间接正犯。
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首先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出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结合未成年人的实行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在此基础上,应从重处罚。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尚且应当从重处罚而教唆对自己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对其毒害更深,因此也必须从重处罚,才能实现立法精神的协调一致。这在我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六款也有所体现,该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其中便蕴涵着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和间接正犯从重处罚的价值观。
四、对于未成年人所实行的行为虽然超过其主观设定,但只要仍在其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的范围内,就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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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盗窃案件怎么判刑?
法院审理未成年盗窃案件之后,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使需要追究未成年的刑事责任,也需要从轻、或者是减刑处罚。如果依旧不知道未成年盗窃案件怎么判刑,可以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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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抽奖券未承兑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抽奖券未承兑可以构成盗窃罪吗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抽奖券未承兑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其实,盗窃抽奖券,如果数额达到立案金额的话,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具体而言,盗窃抽奖券的行为满足了以下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盗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盗窃抽奖券,是想要将抽奖券占为己有,即使还没承兑,但是其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是否承兑或是否中奖,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
行为人采用了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抽奖券非法占有,行为方法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等。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数额较大”是指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
“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只要达到以上标准,便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而抽奖券价值的认定,要根据其所附着的商品的价值等具体确定。
4、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情况下,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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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立案以后是否能破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盗窃立案以后是否能破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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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32000盗窃者是未成年。盗窃者已赔偿盗窃者有病在身该如何判刑。可以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盗窃罪数额较大怎么认定,盗窃未遂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盗窃罪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盗窃未遂如何处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如何认定数额
法律对盗窃数额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至少达到一千元以上。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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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盗窃案怎么处理判刑
未成年人在有盗窃行为的时候,如果此时未成年人尚不满16周岁的话,那一般是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的,而要是未成年人在16-18周岁之间的话,则实施了盗窃行为,在符合规定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盗窃罪。那通常未成年盗窃案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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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指使他人盗窃但是盗窃未遂指使人怎么定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指使他人盗窃的  属于共同犯罪,且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挥的作用,属于主犯。  
二、盗窃未遂的  根据两高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三、未遂中的财物巨大,是什么标准  根据两高《解释》,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这个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盗窃指向的财物达到了“3万-10万”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四、对未遂犯,如何处罚  
1、刑法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  
五、两高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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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1、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2、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3、1998年《解释》中对盗窃未遂的定罪与“数额”是密切相关的,只是“数额”不是实际窃取的数额,而是盗窃者主观上追求的数额这种主观上追求的数额可能是确定的,即事先明知的;也可能是概括的,不确定的,但只要追求的数额事先是能够预见得到的,均不影响盗窃未遂的定罪审判实践中如果盗窃者追求的数额与被盗目标的实际数额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以实际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比较合理,也便于确认盗窃罪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本身不侵害人身安全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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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案未成年怎么判刑?
入室盗窃案未成年怎么判刑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如果是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那么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已满16周岁的,那么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室盗窃的行为的,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具体的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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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未达数额如何判
[律师回复] 对于盗窃罪未达数额如何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未达数额怎么判
如果不是入室、扒窃,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不会判刑。一般是治安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
(3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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